【以案釋法】別把摩托不當車,酒駕照樣擔刑責
2024-07-01 16:27:02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馬志軍 | 作者:周宇婷 李茉莉 | 點擊量:10160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周宇婷 李茉莉)
總有人片面認為
摩托車不算“車”
喝了酒還能騎上心愛的小摩托
實際上酒后駕駛摩托車
也可能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情回顧
2024年2月,鐘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在平江縣某鄉鎮的道路上行駛時,與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經鑒定,鐘某某的血液樣品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81.85mg/100ml。經認定,鐘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后,以犯罪嫌疑人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平江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平江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依法提起公訴。最終,鐘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依法判刑。
檢察官提醒
檢察官提醒
酒駕查處不只是針對小轎車、貨車,對于二輪摩托車和三輪摩托車,也是酒駕查處的重點。檢察官提醒廣大駕駛人員特別是二輪、三輪摩托車駕駛人,要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樹立安全文明駕駛意識,自覺抵制各類交通違法行為,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確保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第九十一條
第一款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款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之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責編:馬志軍
一審:許新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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